中铁十八局四公司长沙地铁
盾构专用泡沫剂
竞争谈判文件
谈判编号:CRCC-1804ZB-CSGD7-2025-05
物资名称:盾构专用泡沫剂
包 件 号:DGZYPMJ01
采购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3标项目部
采购组织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1. 采购条件
2. 采购内容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4. 发布谈判公告的媒介
5. 谈判文件的获取
6. 响应文件的递交,谈判时间和地点
7. 联系方式
附件1 物资需求一览表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1.3 谈判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谈判预备会、提出问题及澄清
1.10 分包、转包
1.11 偏离
2. 谈判文件
2.1 谈判文件的组成
2.2 谈判文件的澄清
2.3 谈判文件的修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2 谈判报价
3.3 谈判有效期
3.4 响应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6 响应文件的编制
4.接收响应文件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 谈判
5.1 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
5.2 谈判程序
6. 评审
6.1谈判评审小组
6.2 评审原则
6.3 评审说明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2 成交通知
7.3 签订合同
8. 重新谈判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9.3 对谈判评审小组的纪律要求
9.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一:开启响应文件记录表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附件五:确认通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 评审方法
2. 谈判评审小组
3. 谈判程序及评审标准
3.1 形式评审
3.2 资格评审
3.3 详细评审
3.4 重大偏差
3.5 谈判报价的评审
3.6 推荐成交供应商
3.7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8 响应文件的拒绝
3.9 谈判评审结果
3.10 拒绝所有响应文件
3.11谈判评审结果的公示
4. 评审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物资需求一览表
物资需求一览表
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目 录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 响应保证金
5.资格证明资料
6.报价资料
6.1首次报价表
6.2谈判物资描述表
6.3第二次报价表
7. 产品成本分析
7.1首次报价
7.2第二次报价
8. 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9.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0.招标采购(响应)物资技术规格书
1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12.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3.其他材料
谈判编号: CRCC-1804ZB-CSGD7-2025-05
1. 采购条件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3标项目,合同投资额84154.82万元。合同工期约定2021年12月24日~2025年12月24日,1440日历天。招标人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3标项目部。本项目涉及的盾构专用泡沫剂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采购。
2. 采购内容
2.1采购内容:盾构专用泡沫剂,详见附件1物资需求一览表。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直属的销售公司,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满足行业要求的其他资质证件;
(3)生产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提供能够有效保证标的物供应的证明资料,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23年、2024年真实有效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谈判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须提供2023年1月至今谈判物资或同类产品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二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谈判物资生产厂家或其销售公司参与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2023年1月至今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范围内,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没有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8)其他要求:
①生产厂家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否则采购人将视情况有权废止关联单位投标文件或仅允许其中一家单位参与评标,生产厂家或其销售公司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谈判不接受代理商参与。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否则采购人将视情况有权废止关联单位投标文件或仅允许其中一家单位参与评标。
(9)特别说明:投标人除具备上述要求条件外,投标时需出具针对本次采购产品质量保障、生产供应计划等专项方案,出具违约责任承担承诺书。
4. 发布谈判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在以下平台同时发布:
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
5. 谈判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登录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注册会员,查询拟参与谈判包件进行网上报名、支付标书费、下载电子谈判文件。
5.2谈判文件售卖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日8时00分。潜在供应商须在谈判文件售卖截止时间前完成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注册报名。
5.3本次谈判一包一投,包件划分情况见谈判公告附件1《物资需求一览表》。
5.4谈判文件每包件售价见谈判公告附件1《物资需求一览表》,售后不退。
6.
6.1 响应文件递交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日14时00分。
递交途径: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供应商须登陆该平台,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放弃谈判资格。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3谈判地点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3标项目部。
7. 联系方式
7.1采购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3标项目部
项目技术咨询联系人及方式:王耀帮18340308746
7.2谈判组织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组织单位联系人及方式:
谈判文件售卖、答疑及退还响应保证金联系人:王耀帮18340308746
邮 箱:929552180@qq.com
2025年7月12日
附件1 物资需求一览表
物资需求一览表
序号 | 采购人名称 |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地区 | 谈判文件售价(元) | 响应保证金(万元) |
1 |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3标项目部 | DGZYPMJ01 | 盾构专用泡沫剂 | / | 吨 | 228.80 | 长沙市 | 0 | 2.50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谈判计划批准文件及文号 | 详见谈判公告 |
1.1.2 | 竞争谈判编号 | CRCC-1804ZB-CSGD7-2025-05 |
1.1.3 | 采购人 | 详见谈判公告 |
1.1.4 | 采购组织单位 | 中铁十八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1.1.5 | 项目名称 | 详见谈判公告 |
1.3.1 | 竞争谈判内容 | 详见谈判公告 |
1.4.1 |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次谈判物资生产供应能力或供应能力 | 详见谈判公告 |
1.4.2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0)其他情形: (1)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在建设单位、招标人上级单位处罚期内。 |
1.9.2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5-7-23 8:00 |
1.9.3 | 采购人澄清截止时间 | 2025-7-24 8:00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5-7-24 8:00 |
2.2.2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详见谈判公告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澄清的时间 | /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修改的时间 | /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
3.2.1 | 谈判报价填写要求 |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完成首次报价表、谈判物资描述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不得出现漏填、漏项,不得增减物资种类及列项要求,不得修改表格实质内容,否则谈判评审小组有权取消供应商谈判资格。 |
3.2.2 | 谈判报价规则 | 1.此次谈判报价根据付款方式分为两种,每次报价每种付款方式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付款方式一、付款方式二(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两种付款方式都需报价,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谈判资格,网上提交的报价以付款方式一定价,且投标文件中必须有对应付款方式二的响应报价,否则采购人有权视为投标报价无效。 |
3.3.1 | 谈判有效期 | 谈判有效期: 120 天 |
3.4.1 | 响应保证金 | 1.响应保证金的形式:银行汇款(响应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汇出)或保函。 2.响应保证金金额: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物资需求一览表。 3.响应保证金汇入账户信息如下:请登录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在对应包件中查看,一包件一账户,投标多个包件时请注意区分。 注意事项:响应保证金截止到账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8时00分,以此作为对供应商提供响应保证金情况进行确认的最终时间,响应保证金逾期到账,将导致供应商的谈判被否决。 |
3.4.3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采购组织单位向未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且未出现第二章3.4.4款情况的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人指定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 | |
3.5.2 | 生产能力证明 | 详见谈判公告 |
3.5.3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详见谈判公告 |
3.5.4 | 质量保证证明能力 | 详见谈判公告 |
3.5.5 | 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的合同份数、年份要求 | 详见谈判公告 |
新产品应提供技术合格证明文件 | / | |
3.5.6 | 履约信用证明 | 详见谈判公告 |
3.5.8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 详见谈判公告 |
3.5.9 |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 详见谈判公告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谈判函、授权委托书、报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其他内容按谈判文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相应位置签字并(或)加盖单位公章。 |
3.6.4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 |
3.6.5 | 装订要求 | / |
4.1.4 | 封套上写明 | / |
4.2.1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 | 详见谈判公告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详见谈判公告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5.1 | 谈判时间和地点 | 详见谈判公告 |
5.2 | 谈判程序 | 1、本次竞争谈判分为至少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后经谈判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供应商进入谈判程序,按照最终谈判报价确定中标供应商。 2、开启响应文件程序: (1)宣布谈判纪律; (2)宣布采购人、采购组织单位有关信息; (3)在云采平台上开启首次报价; (4)进入谈判流程; (5)开启最终报价。 |
7.1 | 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 | 否。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额5%及书面履约质保承诺;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合同签订前提供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 |
7.3.3 | 投标人中标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指定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交货时限履约交付,如中标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产能供应不及时、存在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谈判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 |
10.2 |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 |
10.3 | 首次报价表中的单价保留两位小数。 | |
10.4 | 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中若有前后不一致的条款则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评审办法中若有前后不一致的条款则以评审办法前附表为准;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不一致时则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 |
10.5 | 请各投标人预先准备好盖章后的二次报价表,在谈判现场进行二次报价,由授权委托人持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谈判现场填写报价并签字确认报价结果。(其他事项以采购组织单位通知为准!) |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本次谈判计划批准文件,本项目有关物资(下称谈判物资)已具备谈判条件,经批准后现进行竞争谈判。
1.1.2谈判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采购组织单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 谈判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1.3.1谈判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采购需求一览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次谈判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见谈判公告;
(2)生产能力要求:见谈判公告;
(3)财务能力要求:见谈判公告;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谈判公告;
(5)供货业绩要求:见谈判公告;
(6)履约信用要求:见谈判公告;
(7)其他要求:见谈判公告。
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包件提供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谈判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7)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
1.5 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竞争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谈判预备会、提出问题及澄清1.9.1本次谈判不召开谈判预备会。
1.9.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采购人澄清 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0 分包、转包1.10.1本谈判不允许分包、转包。
1.11 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谈判文件2.1 谈判文件的组成本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一览表;
(6)技术规格书;
(7)响应文件格式;
(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谈判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组织单位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将电子文档(扫描件及可编辑文档),要求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 谈判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确认通知格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0.附件五)。
2.3 谈判文件的修改2.3.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响应文件3.1 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响应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谈判报价资料;
(6)供应商资格声明;
(7)生产组织供应能力说明;
(8)谈判物资技术规格书;
(9)生产企业简介;
(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谈判报价3.2.1 供应商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谈判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谈判报价包括原材料单价、加工费、运输费、其他综合费用。
3.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谈判以最终报价为准。
3.3 谈判有效期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
3.4 响应保证金3.4.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响应保证金格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4.3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其他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代理商必须提供代理生产厂家的)等。
3.5.2生产能力证明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财务状况表 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5 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应附合同复印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新产品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6履约信用证明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7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谈判物资合同情况应附合同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5.8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9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响应文件的编制3.6.1响应文件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响应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谈判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谈判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设备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电子版一份(u盘)。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前务必完成铁建云链平台投标要求的所有操作)
3.6.5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6.6每个包件均应单独编制响应文件。
4.接收响应文件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报价人需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使用CA锁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线上递交第一次报价文件。报价人须登陆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在投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报价文件的上传。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报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放弃报价资格。
4.1.2各报价人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文件解密时间内登录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完成报价文件解密,如因报价人自身原因导致所递交的报价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无效报价,后果及责任由报价人自行负责。
4.1.3如采购人有需求,被评为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人应无偿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报价标文件内容须与电子版报价内容完全一致。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时间内且在本章节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时间内递交的;
(3)未按本章第4.1款规定密封和标识的;
(4)潜在供应商未取得招标采购采购邀请书的(适用于有邀请书的)。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谈判5.1 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5.2 谈判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启响应文件:
(1)宣布开启会议纪律;
(2)宣布采购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信息;
(3)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
(5)按照约定顺序开启响应文件,公布供应商名称、包件号、谈判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采购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启响应文件记录上签字确认;
(7)供应商退场等候,由谈判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通过全部审核的供应商,进入谈判程序;
注:线上开标按照铁建云链平台线上开标程序执行。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按竞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响应文件。谈判评审小组按照各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序,与各供应商就技术、供货周期、价格、服务等问题进行一至两轮谈判。
通过谈判后,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对其报价作最终修改,作为最终竞谈报价。谈判过程和谈判结果有关各方人员应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参与本次谈判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6. 评审6.1谈判评审小组6.1.1 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谈判评审小组负责。
6.1.2谈判评审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2)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谈判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竞争谈判、评审以及其他与竞争谈判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说明6.3.1评审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谈判报价法,是根据谈判产品的技术参数和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售后服务、工程业绩等条件进行综合考虑,公正评选拟选供货单位。
6.3.2拟选供货单位将授予对采购方最有利的供应商(技术质量、价格、服务等)。
6.3.3采购人无义务就评审结果向供应商做任何解释。
6.3.4供应商须对采购方就提交响应文件资料和谈判内容等严加保密。也不得向其他供应商或个人泄密,更不准相互串通作弊和哄抬标价等。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取消谈判资格。
6.3.5无论被选用与否,谈判资料概不退还。
6.3.6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即为拟选单位。
6.3.7本次谈判若不能使采购人满意,采购人有权宣布本次谈判无效。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7.1.1供应商法人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与响应文件装订在一起密封在响应文件袋内。
7.1.2编制响应文件时,各供应商将优惠价格及相关优惠条件体现在总报价内。
7.1.3第一轮开启响应文件后就技术标准、图纸要求的符合性、报价错误等内容进行议标确认。
7.1.4对于供应商单价中不平衡报价,采购人可能将不予考虑。
7.1.5通过谈判后,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对其报价作最终修改,作为最终谈判报价。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谈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
7.2 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3 签订合同7.3.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签约资格,并承担采购人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3.2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前,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3.1款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8. 重新谈判参加竞争谈判的供应商均未通过谈判评审,采购人可以进行重新谈判。在谈判程序中供应商不足3家不影响谈判的进行。
9. 纪律和监督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行贿谋取成交资格,不得以他人名义递交响应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谈判评审小组的纪律要求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谈判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启响应文件记录表
(项目名称) (物资品种)开启响应文件记录表
谈判编号: 开启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包件号 | 供应商 | 谈判报价(元) | 厂家 | 备注 |
采购人代表: 、 、 、 、
记录人: 监标人: 唱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 (包件号)谈判的谈判评审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
谈判评审小组
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谈判评审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供应商名称):
你方于 (谈判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响应文件已被采购人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 (采购人或者采购人指定单位名称)取得联系并签订年度框架采购协议。
特此通知。
采购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包件号)谈判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1 | 谈判评审小组 | 谈判小组组成人数:5 人及以上的单数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响应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规定 | ||
签字盖章 | 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响应文件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响应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6 项规定 | ||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范围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 项规定 |
生产能力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 项规定 | ||
财务能力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 项规定 | ||
质量保证能力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项规定 | ||
供货业绩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 项规定 | ||
履约信用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项规定 | ||
3.3.1 | 商务评审标准 | 谈判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合同条款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谈判文件的其他商务要求 | ||
3.3.2 | 技术评审标准 | 谈判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交货条件、交货状态等 |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
报价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 提供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检测报告 | ||
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等方案 | 科学、合理、可靠 | ||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 ||
3.4 | 重大偏差 | 其他情况 | 1.不接受报价修订和报价的评定的; 2.提供不真实资料的; 3.谈判文件规定可以拒绝的其他情况。 |
3.5 | 报价 评审 | 填写内容完整,并符合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每次报价每种付款方式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付款方式一、付款方式二(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两种付款方式都需报价,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谈判资格。 | |
3.6.1 | 推荐中标供应商 | 每一种付款方式,谈判评审小组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商务评审、技术评审、报价评审的供应商按最终谈判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分别推荐中标供应商名单。经评审合格的最终谈判报价相同的响应文件,谈判评审小组根据业绩、财务能力、履约信用等综合评定后推荐中标供应商排序。 | |
3.9.3 |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 由采购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情况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
1. 评审方法
本次谈判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谈判报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谈判后的最终谈判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除外。
2. 谈判评审小组
2.1采购人依法组建谈判评审小组,谈判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谈判组织单位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
2.2谈判评审小组负责整个评审工作。如果谈判评审小组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谈判评审小组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评审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 谈判程序及评审标准
3.1 形式评审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经形式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否决其谈判资格处理。只有通过了形式评审的供应商才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3.2 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否决其谈判资格处理。只有通过了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3.3 详细评审
3.3.1商务评审: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经商务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否决其谈判资格处理。只有通过了商务审查的供应商才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3.3.2技术评审: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否决其谈判资格处理。只有通过了技术审查的供应商才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3.4 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那些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的条款,如接受将不能实现谈判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进行公平比较的偏差。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对谈判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报价表、厂家授权函等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内容签字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情况);
(3)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4)供应商递交二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出现折扣报价、或一包多投、或提供虚假资料、或串通谈判的;
(5)谈判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
(6)对合同条款没有实质性相应的;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证金、降低履约保证金金额、减少或减轻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的;
(7)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供应商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报名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谈判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10)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
(11)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同类谈判物资供货业绩的;
(12)组织供应能力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13)在评审过程中,谈判评审小组成员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谈判报价,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谈判评审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4)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谈判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5)未能在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情况,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1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可以否决其谈判资格的情况。
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否决其谈判资格处理。
3.5 谈判报价的评审
3.5.1算术性计算错误的修正
谈判评审小组按照以下规定对谈判报价进行算术性计算错误修正: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报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金额为准,并修正数字表示的报价、合价;
(2)如果单价和合价不符或合价与报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正报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5.2谈判报价的评定
(1)本次谈判报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予以评定;
(2)如果发现供货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谈判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谈判报价;
(3)谈判报价按照谈判评审小组根据上述过程的修正值予以调整,供应商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过后的报价,其响应将被拒绝;
(4)谈判价分析:谈判评审小组对谈判报价进行评审,审查谈判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超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如果供应商的谈判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谈判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谈判报价的,谈判评审小组将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由谈判评审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5)本次谈判报价分两次报价。
经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拒绝接收处理。只有通过了所有评审的供应商才进行第二轮报价,谈判评审小组按谈判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响应文件。谈判评审小组按照各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序,与各供应商就技术、供货周期、价格、服务等问题进行一至两轮谈判。
通过谈判后,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对其报价作最终修改,作为最终竞谈报价。谈判过程和谈判结果有关各方人员应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参与本次谈判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3.6 推荐成交供应商
3.6.1 谈判评审小组对通过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商务审查、技术审查的供应商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经评审合格的最终谈判报价相同的响应文件,谈判评审小组根据业绩、财务能力、履约信用等综合评定决定排序。
3.7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1在评审过程中,谈判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谈判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谈判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7.4谈判评审小组有权要求有疑问的供应商提供所需响应文件的原件,不能提供完整原件的响应文件应按拒绝接收处理。
3.8 响应文件的拒绝
谈判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评审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将被拒绝:
(1)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或超过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
(2)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3)供应商串通谈判、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加谈判的。
3.9 谈判评审结果
3.9.1候选成交供应商: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 谈判评审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供应商,以经评审的最终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3.9.2成交能力:对于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最终谈判报价相同时,则由谈判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的信誉、财务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审,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
3.9.3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在被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中,由采购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3.10 拒绝所有响应文件
3.10.1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包件, 谈判评审小组可以拒绝该包件的所有响应文件:
(1)供应商都不能通过评审;
(2)经谈判评审小组证实供应商串通谈判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3)供应商最终报价超采购人可接受的价格。
3.11谈判评审结果的公示
采购人收到谈判评审小组提交的书面谈判评审报告后,将谈判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果在铁建云链上进行公示。供应商如有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必须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谈判组织单位,且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及内容必须满足如下要求,否则采购人不予受理:
(1)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必须是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且通过有效渠道报名参与本次谈判的供应商;
(2)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必须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逐页签字及盖章;
(3)供应商在公示有效期内送达谈判组织单位;
(4)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具有事实依据的,不存在阻碍评审结果、诋毁其余供应商;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谈判组织单位指定地点的文件,谈判组织单位同样不予受理。本次谈判评审结果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4. 评审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4.1谈判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审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谈判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谈判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谈判、以及其他与谈判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3开启响应文件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该评审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4.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否决。
4.5评审工作结束后,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谈判函、评审资料、评审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存档。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中国·天津市津南区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甲方(采购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供货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资格:(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明确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关于本项是必填项,不能擅自删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3标项目部盾构专用泡沫剂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该表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产品名称 | 规格 | 材质 | 产地/品牌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不含税】 | 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税额 | 单价(包含增值税)合计(元) | 如为浮动单价,则价格浮动计算公式 |
合同暂定总价 |
上表不含税单价是包括产品除税款外的所有费用的综合结算单价,此单价包括成本费、人工费、运杂费、管理费及其它所有费用;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数量以甲方实际签认的数量为准;合同总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金额以甲方实际签认的数量乘以单价确定。
实际采购金额超过合同暂定金额时,不论合同暂定数量是否已经执行完毕,此合同自动终止;若双方继续合作,则重新签订合同。如再签订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相比本合同价格较高时,乙方承诺按本合同价格标准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如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相比本合同价格较低时,乙方承诺按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2.1 质量标准:
2.2 技术要求:
第三条 包装方式及费用承担
3.1包装材料由乙方自行选定,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方要求执行),并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符合运输规定要求。
3.2非因甲方原因,由于乙方所采用包装不当而造成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3 包装完整,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甲方查询乙方应在 日内给予解决。
3.4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产品合格证、材质单、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第四条 交货方式
4.1 交货时间: 。
4.2 交货地点: ,
甲方指定收货人: (身份证号: ),卸车及相关费用由 方负责。
4.3 运输方式: 。
4.4 保险: 。
4.5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4.6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进度或其他原因对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甲方对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的调整,不作为乙方增加任何费用和不能保证供应的理由。
4.7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将甲方采购的货物在指定地点交付甲方指定接货人。对于交付的物资,乙方保证第三方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标的物交付甲方前所发生的安全、环保责任等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8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证书,此证书将随物资一同交予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此证书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乙方应在质量合格证书后面附上检验的结果和细节。
第五条 验收
5.1 验收时间: ;
5.2 验收方法: ;
5.3 验收标准:甲方仅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进行验收,对甲方提交的第三方检验,乙方无异议。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六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
6.1 结算时间: ;
6.2货款的支付时间: ;
6.3货款的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一: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提供合同价金额10%的预付款保函,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对账开具发票之后30日内支付已结算开票货款至95%,,180天内支付已结算开票货款至100%。银行转账、承兑汇票、铁建银信或其他金融产品,采用以上金融产品及票据支付的,票据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需贴现的贴息费用双方友好协商承担;
付款方式二: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对账开具发票之后,90天内支付已结算开票货款至95%,180天内支付已结算开票货款至100%,银行转账、承兑汇票、铁建银信或其他金融产品,采用以上金融产品及票据支付的,票据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需贴现的贴息费用双方友好协商承担。
6.4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是: ;银行账号是: ;开户行是: 。
6.5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6.6乙方应在每批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按甲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物资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6.7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回并延迟支付6.2和6.3条约定的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6.8甲方在取得乙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将货款按合同约定汇款至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甲方不接受乙方变更银行账户的请求。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更改账户为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非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甲方不同意乙方将账户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9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增加的成本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10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相当于甲方损失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11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按不含税价格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税款。
6.12若国家财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则保持税前单价不变进行结算,税额和含税价根据相应税率进行调整。若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则保持含税价不变,税额和不含税单价根据相应税率进行调整。
6.13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14如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1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货款或结算中扣除,但乙方承诺按合同金额全额(不扣减违约金)开具增值税发票。
6.16开具增值税专票信息: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13068*****;单位名称:中铁十八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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