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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新能源2025年9月份液碱采购项目

· 2025-09-04

中冶新能源2025年9月液碱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201510-2025-ZB016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

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冶新能源2025年9月液碱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诚邀具有资质和供货能力的合格商家参加投标。

一、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液碱(氢氧化钠计)主含量≥32%

2.数量:液碱水吨数量约20000吨。

3.具体要求:

3.1外观:液体氢氧化钠为无色透明液体。

3.2高纯氢氧化钠应符合如下指标要求:

特殊特性说明

▼:与安全或法规有关 ▽:与安全或法规无关,影响功能

序号

项目

标准

检测频率

检测方法

特殊特性

备注

1

氢氧化钠(以NaOH计),%

≥32%

次/批

滴定法

2

氯化钠(以NaCl计),%

≤0.0050

1次抽测/周

比浊法

新供应商引入时1次/天,数据稳定一周后改为每周检测一次。

3

Fe,%

≤0.0003

比色法

4

SiO2,%

0.0015

比色法

5

TOC,mg/l

50

TOC仪

6

磁性物质,ppb

50

次/批

ICP

4.检验规则

产品按批检验,以同一厂家当日来料每三车次为一批。

5.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运

5.1 标志

出厂的氢氧化钠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型号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净质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及GB 190中规定的腐蚀品标志。

每批产品应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

5.2 包装

液体氢氧化钠产品用专用槽车或贮槽装运,包装容器不得污染产品。

5.3 运输

运输过程中防护撞击。不可与酸性物品混装运输。专车运输。

5.4 贮存

液体氢氧化钠产品应用贮槽贮存。防止碰撞及与酸性物品接触。

6.参考标准

《GB/T 11199-2006 高纯氢氧化钠》

7.验收标准:

(1)所供应产品的材质、重量、制造工艺等须符合国家标准,且保证所供应产品为正规厂家生产,材料为正宗国标优质等级,质量稳定可靠。

(2)所供应产品须标详细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

(3)所供应产品须提供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

二、交货及付款

1.交货地点:依合同履行。

2.交货时间:依合同履行。

3.付款方式:送货月的25日进行月度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后,在次月的25日前, 甲方以六个月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本合同全额货款。

4.其它事项:中标人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税率13%,含运费。

三、招标方式、方法以及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方式:投标人登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minmetals.com.cn以网上报价方式投标。

2.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1.1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指企业法人)、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并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的单位才能参加投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采购、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记录(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网页截图或由招标人在开标当日进行查询);

1.3投标人必须具备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提供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3.评标方法:低价成交法,根据投标人填报的最大供应量(不可低于5000吨),按照评标排名从第一名开始直至液碱数量满足招标文件需求量进行中标人确定,中标人不少于1家,如所有投标人供应量不满足招标供应量要求,投标人视情况继续定标或进行重新招标。

4.当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本项目仍具有竞争性,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本项目继续进行评议并推荐预中标单位。

5.如中标候选人第一次对甲方供货,需完成甲方供应商变更评审流程,乙方提供报价产品样品,甲方按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如样品检测合格则可进行后续流程,如超2次送检样品不合格(以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书为准),将视为无效报价,中标候选人顺延。

四、投标要求及注意事项

1. 投标人资格

1.1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指企业法人)、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并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的单位才能参加投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采购、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记录(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网页截图或由招标人在开标当日进行查询);

1.3投标人必须具备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提供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1.4投标人填报最大供应量不得低于5000吨;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投标人须提供以下主要文件资料,形成投标文件:

(1)《投标报价单》(格式见附件1)。投标报价单中须注明生产厂家、最大供应量、每天保障车辆数量等,须加盖单位红汁公章确认。

2初步评审响应资料(营业执照、信用中国报告、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投标注意事项:

(1)平台仅支持PDF格式投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进入平台签到;解密时间默认为:20分钟;超过解密时间(招标人视情况调整解密时间),投标人未解密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开标异议需在5分钟内提出;开标一览表需在5分钟内完成电子签章。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它情形:

若不同投标人在五矿采购平台操作的IP地址或机器码雷同,其投标文件均将被否决,相关投标人均将被列入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

(1)IP地址认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开标解密等;

(2)机器码认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脑MAC地址、硬盘序号、CPU型号等;

(3)具体认定依据:以五矿采购平台的预警信息内容为准。

3.投标截止时间:以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公告时间为准。

4.开标时间:以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公告时间为准。

5.开标地点: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开标大厅(http://ec.minmetals.com.cn)。

五、附则

1.注册成功后须先在五矿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投标报名操作。在五矿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上投标报名的具体操作步骤:投标人登录平台后点击招标报价管理条目下的公开招标投标报名,选择本招标项目点击页面右下角的投标报名录入,进入 投标报名编制界面,在 投标报名编制界面中可点击招标编码查看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人在 投标报名编制界面中完善信息后点击保存后再点击提交。

2.中标通知书下达后15日内,中标人未签定买卖合同,将取消此次中标资格。

3.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人的有关制度规定。

4.本标书解释权属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唐山曹妃甸工业区十一加

商务联系人:王浩 电话:18532662427

邮 件:wanghao@mcc-energy.com.cn

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9


附件1

投标报价单

投标人:(公章)

标的物

规格型号

收货单位

招标

数量

(吨)

投标报价

(元/吨)

最大供应量(吨)

合 计

(元)

每天保障车数(辆/天)

液碱

含量

货源

付款方式

1

液碱

32%

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000

报价总价

(大小写按报价最大供应量计算

大写: ; 小写:

投标说明:

1报价为最终价格,并包含相应国家地方规定的税费,一票制,税率 13 %,含运费。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需方技术要求验收。

3.投标人承诺响应招标文件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质保期、交货期、付款方式等要求。

4.液碱主含量要求≥32.0%,若低于32.0% 做退货处理。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2合同模板

采购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甲方: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唐山曹妃甸区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特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标的、价款、数量及交货时间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吨)

不含税总价

(元)

税额

(元)

价税合计

(元)

备注

液碱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备注: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材料费、运输费、税费,装车费等一切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乙方根据合同附件一要求供货。

第三条 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期限及风险承担:

1、运输及交货方式: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仓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十一加钢铁电力园区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运输方式:乙方办理汽运送货至甲方指定仓库交货,并承担相关全部运输费用。乙方应提前壹日书面通知乙方发货数量以及接货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送货信息。

3、交货期:按每天送货车辆**车,保障车辆(最大供货量)**车供货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调整。

4、风险承担自甲方签收乙方送货单之时起,货物的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甲方。

第四条 检验期限、标准、方式及异议处理:

1、验收期限: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 12 小时内组织货物验收。

2、验收方式:

(1)数量(或重量)验收:以货物到达甲方厂内过磅数为准。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通知对方。

(2)质量验收:乙方提供出厂前的产品检验报告,货到甲方后,由甲方抽样检验,验收标准执行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如甲方检测不合格应在货到后 72 小时内通知乙方。

(3)异议处理:如发生数量(或重量、质量异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进行积极沟通解决。如沟通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在 72 小时内派人到甲方处理产品异议,如乙方未在指定时间派人到厂,视为乙方放弃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上述货物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归甲方所有。

4、质量保证:若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在甲方可使用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货物可做折价处理。若甲方不同意使用的,甲方可直接做退货,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7天内按照原价及时补货。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交付产品,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产品的货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迟交付产品达10日及以上时,视为乙方不能交付产品,按延期交付产品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经甲方确认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甲方有权退、换货。甲方选择退、换货且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负责限期退、换货并承担退、换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

3、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自逾期付款行为发生时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第六条 结算方式、时间:

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送货月的25日进行月度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后,在次月的25日前, 甲方以六个月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本合同全额货款。

液体槽罐运输,在合同剩余量不足一车时,视为合同执行完成。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用电报/电子邮件/传真通知另一方,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事件发生后 7内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交付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 双方仍应各自努力继续执行合同。在一方因不可抗力受阻达连续 4以上,另一方有权自行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支出的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公证费、案件受理费费,均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液体槽罐运输,在合同剩余量不足一车时,视为合同执行完成。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第十条 廉洁自律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以促成交易或取得比他人更多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回扣或给付礼金、礼品、券、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形式。
2如乙方或乙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条关于反商业贿赂的规定,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任何合作,暂缓支付一切应付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其行贿金额倍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且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将被列入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黑名单,永不合作。
3若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要贿赂的,乙方应当拒绝并及时向甲方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举报举报电话:【0315-8862090】,在未对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合作如约进行,否则,一经发现,按照本条第2款进行处理。
4本条第1款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经办人以外的与本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

1、甲方与乙方在企业活动中,为了减轻产品对地球环境、人体的影响及遵守各国法令等,应积极推进环境管理活动。乙方对甲方的环境管理方针及环境管理活动要充分掌握并积极配合。

2、乙方承诺,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物质/配制品/物品(含包装材料/代甲方采购品)完全遵守欧盟ROHS指令/法规,同时满足甲方环境管理物质标准。

3、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物质/配制品/物品(含包装材料/代甲方采购品)不符合欧盟ROHS指令/法规,甲乙双方临时签定的环境管理物质管理标准,乙方应立即通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迅速采取处置措施,不能瞒报。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与保密信息

乙方对其所供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私密等权益。乙方销售货物涉及到的相关专利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货物价格。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方构成侵权的,如果第三方向甲方进行索赔,乙方应当就该索赔向甲方进行赔偿。如果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乙方对甲方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向泄漏或公开,且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 、乙方提供本单位去甲方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数量、车牌号等信息,乙方足额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甲方在交接单上盖章,接收人签字。

2、乙方驾驶人运输途中违章、违规被罚款由乙方承担全责;如甲方因乙方驾驶人违章、违规被处罚,所处罚款从货款中加倍扣除。

3、若出现装运车辆未携带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情况,甲方必须及时与乙方联系,乙方负责给装运车辆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若装运车辆无法提供装运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甲方不予卸车。

4、附件作为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附件一工业用氢氧化钠原辅材料采购验收标准及检测要求;附件二质量协议书;附件三产品不含铜、锌协议。

5、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 乙方确认邮寄送达地址为:****,收件人:****。甲方确认邮寄送达地址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十一加 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件人:***

双方共同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附件一

高纯氢氧化钠(前驱体专用)

1.外观:液体氢氧化钠为无色透明液体。

2.高纯氢氧化钠应符合如下指标要求:

特殊特性说明

▼:与安全或法规有关 ▽:与安全或法规无关,影响功能

序号

项目

标准

检测频率

检测方法

特殊特性

备注

1

氢氧化钠(以NaOH计),%

≥32%

次/批

滴定法

2

氯化钠(以NaCl计),%

≤0.0050

1次抽测/周

比浊法

新供应商引入时1次/天,数据稳定一周后改为每周检测一次。

3

Fe,%

≤0.0003

比色法

4

SiO2,%

0.0015

比色法

5

TOC,mg/l

50

TOC仪

6

磁性物质,ppb

50

次/批

ICP

3.检验规则

产品按批检验,以同一厂家当日来料每三车次为一批。

4.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运

4.1 标志

出厂的氢氧化钠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型号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净质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及GB 190中规定的腐蚀品标志。

每批产品应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

4.2 包装

液体氢氧化钠产品用专用槽车或贮槽装运,包装容器不得污染产品。

4.3 运输

运输过程中防护撞击。不可与酸性物品混装运输。专车运输。

4.4 贮存

液体氢氧化钠产品应用贮槽贮存。防止碰撞及与酸性物品接触。

5.参考标准

《GB/T 11199-2006 高纯氢氧化钠》


附件二

文件编号:MNET/QEHS-W-PG-29

质 量 协 议 书

(A/1)

甲方: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证乙方提供甲方的产品满足甲方需求,并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本着平等合作、共同发展、互帮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此《质量协议书》

本协议所指产品为乙方提供或代理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产品,所指产品质量要求可涵括产品的包装要求、防护要求。

一、 质量认证标准

1.1本协议所指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订的验收标准。

1.2当产品标准某项指标存在差异时,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订的验收标准为准,若指标发生变动,需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二、 抽样、检验及不合格处置

2.1甲方按《辅料取样管理流程》或GB/T 5314-2011《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等国标进行抽样、检验。

2.2供货过程中出现的因检验方法/环境/测量工具等方面的差异,甲乙双方应充分沟通,必要时甲方可邀请乙方到甲方工厂进行检测对标,以达到消除误差,使双方检测结果达成一致。

2.3为降低甲乙双方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的差异,甲方可以对乙方的检验保证手段进行评估,并协商解决检验方法的差异问题,当双方无法协商时,甲方可指定乙方检测方法。

2.4因甲方对乙方来料检验方法及手段的局限性,故甲方对乙方来料检验合格,并不排除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仓储、制程等过程中发现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得到充分证明时,甲方皆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对甲方不能执行的检测项目,乙方需如实实验,并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2.5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双方签订的质量认定标准,否则可视产品为不合格。

2.6当乙方产品经甲方检验不合格,双方沟通确认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乙方如对甲方检测结果不认可,可送至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仲裁分析,检测费用由败方承担。当甲方确认不合格产品需做退货或换货处理时,而甲方又因生产急需,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甲方最低需求量。

2.7当甲方检验、使用产品发现不合格或异常情况,甲方向乙方发出《供应商限期整改单》时,乙方须在24小时内反馈临时遏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格式要求向甲方填写《供应商限期整改单》。特殊情况下,如问题较复杂应及时与甲方商讨,适当延长提交报告时间。在质量问题未妥善处理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供货,包括已签订的合同订单,其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 来料、标识追溯及过程监控管理

3.1乙方来料管理

3.1.1乙方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供应商档案,实行严格的批次管理制度,并满足可追溯性要求。如乙方不具备某项材料进货检验条件时,应建立委托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

3.1.2乙方应对其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中的有毒、有害杂质及其它杂质元素进行管控,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消减以使最终产品符合ROHS、REACH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如因乙方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商业损失。

3.1.3当甲方有指定原材料质量要求或定点供货时,乙方应配合并提供《主要原材料定点供应厂家清单》。

3.2产品标识和追溯性

3.2.1对批量交付的产品,乙方应在产品包装上进行适当标识,并确保经过运输和储存后标识保持完好和清楚。

3.2.2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适当的批次管理机制,使每一批发货产品均可以被认定及跟踪。

3.2.3乙方每个生产批须保留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包括生产过程控制数据、设备监控数据、主要原材料监控数据、出货检验数据等,记录保持至少3年以上。

3.2.4乙方须向甲方明确告知识别产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的方法。出货COA需按照甲方模板提供,同时提供该批次可编辑电子版COA,方便甲方进行SPC管控。

3.3过程监控及管理

3.3.1乙方在第一次送样时,须同时向甲方提交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等。

3.3.2乙方在小批量供货前,须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将报告和样品提交甲方的技术部门批准。

3.3.3乙方在批量供货时,须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并随货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3.3.4乙方应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确保质量稳定,符合甲方要求。

3.3.5乙方必须识别所供产品对甲方的关键质量特性,并确保过程能力,当甲方有需要时,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产品关键质量特性的过程能力报告。

3.3.6在甲方保证不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的前提下,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受甲方到工厂对采购的相关产品进行审核。

3.3.7已生产定型的产品需进行变更前或经销商进货厂家发生变更前,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供应商5M1E变更事前联络书》,经甲方批准后方能进行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变更类型

变更场景

通知时限

1

人员变更

作业人员的显著变更(短期内超过30%以上作业人员、特殊岗位人员更换)

提前1个月

2

设备、工艺、环境变更

主要生产测试设备的变更;主要生产测试工序的增加、删减或合并;主要生产测试工艺的优化变更

提前2个月

3

物料变更

物料供应商物料BOM变更;物料设计变更;物料工厂变更,全部或部分工序生产地址变更;物料供应商生产工艺、原材料、关键辅料等变更

提前3个月

4

场地变更

产品外包;产品变更至其他厂区生产;产线搬迁至其他不同条件环境车间;产品生产工序(如来料检验、生产、返工等)场地发生变化

提前3个月

5

产线变更

新增生产产线;不同类产品换线生产;距上一次同类产品生产间隔时间超过6个月

提前3个月

6

IT系统变更

生产管控系统物料追溯系统等主要相关系统的变更

提前3个月

7

其他变更

产品或物料标识;产品软件更改或升级提前

提前1个月

3.3.8乙方所有的5M1E变更均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必要时甲方需要对乙方产品重新评估。如乙方无端进行私自变更,并由此引发了甲方产品上的质量问题或造成甲方客户端损失,乙方应按甲方及甲方客户端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3.9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变更,乙方应保存完整的变更记录备查,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前后的相关工艺文件、材料清单、产品检验报告、RoHS/HF检测报告、变更后首次批号等。

3.3.10变更后的产品与变更前的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加以区分,且乙方应使甲方相关的采购、仓库和品质清楚了解此标识的意义,并在出货COA上增加一栏5M1E变更通知,以便产品追溯。

3.4二次VENDOR管理

3.4.1乙方将产品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制造、加工、修理委托给第三者(以下称为二次VENDOR)时,需遵守明确的二次VENDOR选定基准,并定期考察委托内容的现况及管理制造工程。

3.4.2乙方在选定二次VENDOR或变更时,需向甲方进行事前申请,并需获得甲方承认。

3.4.3乙方需对由二次VENDOR制造、加工后纳入产品构成的Lot实施输入检查,记录管理其结果,并且在开展二次VENDOR品质改善活动时进行活用。

3.4.4乙方在未经甲方认可的情况下,将第三方生产的产品发给甲方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退货、克扣货款等处罚措施;如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四、 质量承诺及持续改进

4.1乙方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若乙方尚未通过此认证,乙方承诺在签定本协议后的一年内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质量目标:乙方质量目标参照与甲方签订《供应商质量目标承诺书》;甲方将根据质量改进要求和乙方质量情况,每年更新质量目标指标,重新签订《供应商质量目标承诺书》;当乙方上一年度未达到质量目标时,应向甲方质量改善计划,每月针对改善措施的达成情况和实施进度提交统计,汇报至甲方处。

4.3乙方在供货时,须对每批产品遵照出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保证检测数据完全真实有效,随车附带《出厂检验报告》,其中检测项目须满足甲方要求,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的产品,甲方认定此批次产品未经乙方出货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4.4乙方供货时,须按甲方或甲方客户端要求提供产品检测用样品,乙方必须承诺提供的检测样品保证与同批次产品一致,并完全具有代表性,不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4.5乙方固体物料来料需保证车厢底部干净整洁,车厢底部及边缘不许有突出尖刺,物料外包装不能直接与车厢直接接触,运输途中须加盖干净雨布,车辆装卸过程中装卸人员需佩戴鞋套。

4.6乙方液体物料来料,罐车需做到专车专用,避免混装导致的产品污染;每月至少一次蒸汽清理,并向甲方提供清理照片及检测结果;罐车车辆需安装GPS,在甲方需要时乙方按要求提供行车轨迹;涉及到罐车司机取样时,取样工具不得含有金属。

4.7乙方提供的产品和包装中均不能含有Cu/Zn单质。

4.8为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甲方将监控和推动乙方持续改进,乙方应全力配合,高度重视甲方的所有审核和改善活动要求,包括质量体系审核、过程审核、产品审核、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等。

4.9甲方或甲方客户端在保证不泄露商业/技术保密信息的前提下,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管理要求,并向甲方或甲方客户端提供相关报告/数据

五、 索赔与处罚

5.1来料检验不良的索赔

5.1.1当乙方物料经甲方检验不合格,经与乙方协商,同意由甲方人员进行来料挑选/加工和重复抽样检验时,乙方承担挑选/加工人工费与IQC重复抽样费;同意由乙方人员进行来料挑选/加工时,乙方承担IQC重复抽样费,甲方提供场地

5.1.2经核查确属于乙方产品存在少料情况时,乙方将无条件承担自甲方上一次核查到本次核查期间所有该类产品数量按此缺少比例计算出的交货损失数量(若无法界定上一次核查到本次核查期间的,则6个月内的交货均按此执行)

5.1.3来料让步接收索赔,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在甲方入库检验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甲方原则上不接受让步接收,对于非关键特殊特性,经甲方评审批准同意让步接收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对涉及产品实行降价1%-20%对甲方进行补偿。

5.1.4 当甲方对不合品评审处理结果为拒收时,乙方无条件退换不良物料;因退货造成甲方生产停滞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承担甲方停产工时的损耗。

5.2生产过程中发现物料不良的索赔

5.2.1当乙方存在隐瞒或混批次提交产品的行为导致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5.2.2当发生乙方不良物料使用到甲方生产线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5.2.3 异物管理异常:乙方产品在甲方发现明确为乙方引入的异物时,其中当异物非金属异物,甲方有权向乙方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异物为金属异物,甲方有权向乙方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若因异物造成的甲方设备、产品等损失,仍由乙方承担。

5.3来料不良导致市场投诉的索赔

5.3.1当发生因乙方物料质量问题而引起甲方的市场投诉并造成损失时、当发生因乙方物料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重大质量事故时,乙方须承担全部损失。

5.3.2以上条款中发生的索赔,由甲方填写《供应商索赔通知书》给乙方确认,乙方在收到《供应商索赔通知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回复,若七个工作日内仍未回复,索赔自动生效。

六、 售后服务和沟通联络

6.1乙方应以适宜的方式向甲方明确说明产品使用/加工要求和注意事项,若有需要,甲方可接受乙方派人员在甲方加工现场予以指导。

6.2乙方一旦发现送交甲方的产品存在影响可靠性的任何隐患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与甲方一起制定补救措施。因乙方提交的产品出现可靠性问题造成的甲方损失及补救措施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必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对方发出的问讯/联络/要求,必须积极响应,按指定时间回复。

6.4当甲方检验/使用产品发现不合格或异常情况,向乙方发出联络反馈/要求处理/改善/停止供货等要求时,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并设法改善,否则产生更严重的后果皆由乙方承担责任。

6.5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出现不合格批时,甲方出具《供应商限期整改单》反馈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反馈信息后必须立即组织分析和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按格式要求向甲方提供书面质量分析和整改报告。特殊情况下,如问题较复杂,应及时与甲方商讨,适当延长提交报告时间。若乙方不按时回复报告,甲方有权对乙方每延期一天罚款人民币100元。在质量问题未妥善处理之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供货。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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