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众亮印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庄邬路288号2幢1层 | ||
法定代表人 | 张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4-11-27 | ||
注册资本 | 120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323146901U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包装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打字复印;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供应链管理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亚利包装有限公司 | 62.5 | |
2 | 上海开伦造纸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 37.5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2373.488788 |
利润总额 | -458.743845 | 净利润 | -458.743845 |
资产总计 | 2436.742366 | 负债总计 | 1741.648539 |
所有者权益 | 695.093827 | 审计机构 | 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1780.718479 |
利润总额 | -203.076613 | 净利润 | -203.076613 |
资产总计 | 2361.383786 | 负债总计 | 1616.188250 |
所有者权益 | 745.195536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上海城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12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2436.742366 | 2599.485591 | |
负债总计 | 1741.648539 | 1741.964789 | |
净资产 | 695.093827 | 857.52080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21.570301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本项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资产权属资料基本完整,资产评估师来发现其他存在明显的产权瑕疵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其他产权瑕疵事项。 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未发现。 (二)未決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资产评估师未获悉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的其他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其他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 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无。 (三)重大期后事项 无。 除上述事项外,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我们未发现标的单位发生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四)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 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 (五)担保、抵押、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资产评估师未获悉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六)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 形,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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